????2025年,江門市各級消委會和12315投訴舉報中心共受理各類消費投訴舉報事項5.26萬宗,為消費者挽回經濟損失2573萬元。近日,市消委會陸續(xù)發(fā)布侵害消費者權益典型案例,通過持續(xù)普法宣傳和消費教育,引導消費者樹立理性消費觀念,提高自我防范和依法維權能力。同時,通過披露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,強化社會輿論監(jiān)督,提升消費品質。本報特挑選其中三個典型案例發(fā)布。
????江門日報記者 陳敏銳 通訊員 曾文靜
????案例一
????商家搬遷引發(fā)退費糾紛
????消委會高效調解獲贈錦旗
????2023年9月,消費者劉先生在某培訓機構花費1.4萬余元為子女報名輪滑培訓課程。2025年,該機構因場地問題搬遷。因新場地路程較遠、接送不便,劉先生要求退課退款。同年9月16日,在與商家協(xié)商無果后,他向蓬江區(qū)消委會投訴,希望消委會介入調解。
????接訴后,蓬江區(qū)消委會迅速核查涉事商家經營資質,并及時與負責人取得聯(lián)系,轉達消費者訴求。經釋法說理與耐心調解,雙方最終達成一致,由商家退還剩余培訓費用。消費者對處理結果表示滿意,并于2025年9月19日向蓬江區(qū)消委會贈送“維權為民守護幸?!卞\旗,對其高效的維權工作表示肯定與感謝。
????據(jù)介紹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第九條、第十條規(guī)定,商家以預收款方式提供培訓服務,后因場地搬遷無法按約履行,侵害了消費者的自主選擇權和公平交易權。依據(jù)該法第五十三條及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實施條例》第二十二條規(guī)定,商家無法繼續(xù)提供約定服務的,應當根據(jù)消費者要求退還相應預付款。
????案例二
????警惕法律服務合同陷阱
????依法指出條款問題促和解
????2025年7月,來自湖北省鄖西縣的消費者祝女士與江門市蓬江區(qū)某法律咨詢公司簽訂了“法律服務合同”,約定由該公司為其工傷賠償事宜提供法律服務。后續(xù)因工傷案件進展需額外支付一筆5000元訴訟費,而合同中未明確該費用由誰承擔,雙方產生分歧,陷入僵局。消費者希望解除合同,遂于同年12月向江門市消委會求助。
????受理投訴后,鑒于消費者半年前在江門因工傷事故致殘且尚未獲得賠償,江門市消委會迅速介入,與雙方溝通并核實情況。經查,雙方簽訂的“法律服務合同”約定消費者委托該公司提供法律服務及處理訴訟事宜,消費者需支付賠償金額的20%作為服務費,且該公司保證為消費者爭取到7萬元以上的賠償款后方可收費。其間,該公司告知消費者工傷追償需通過訴訟解決,要求消費者額外支付訴訟代理費5000元,但該費用在合同中未約定由消費者承擔。消費者認為此舉不合理,并指出該公司不能實現(xiàn)合同目的,故要求解除合同。然而,該公司援引合同中的解約條款,要求消費者支付1萬元違約金。消費者則反映,自簽約后所有住院記錄、支付憑證、工傷鑒定等原件均由該公司保管,其曾提出解約,但該公司要求至少支付5000元違約金。消費者認為該條款不合理,拒絕支付。該公司表示,已為消費者提供近半年服務,包括代辦各類證明、多次往返醫(yī)院、人社部門及工廠等,投入大量時間、人力和交通成本,若消費者違約,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。
????江門市消委會經仔細審查合同后指出,盡管合同存在不合理條款,但該公司已實際提供服務并產生相應成本,消費者應承擔部分費用。經多次協(xié)調,雙方于受理當日達成調解協(xié)議:消費者向該公司支付勞務費1000元,雙方合同解除,該公司退還其所持有的全部原件材料。至此,糾紛得到解決。
????本案中雙方雖簽訂“法律服務合同”,實質內容卻涉及訴訟代理行為。訴訟代理屬特許經營業(yè)務,不具備相應資質的機構不得從事有償代理服務。該公司經營范圍明確排除訴訟代理,其約定承辦訴訟事宜已超越法定權限,不僅可能損害消費者權益,也會擾亂訴訟秩序。此外,根據(jù)《律師服務收費管理辦法》,工傷賠償案件明確禁止風險代理收費。在律師事務所尚不得就此類案件約定風險收費的情況下,無訴訟代理資質的機構卻約定按賠償金額比例收費,顯然與法律規(guī)定相悖。綜上,合同中關于風險收費的條款屬于不合理約定,這成為本次調解的關鍵突破口。江門市消委會依據(jù)相關法律法規(guī)開展調解,最終促成糾紛圓滿解決,切實維護了消費者合法權益。
????案例三
????加油站易主拒認“贈送金”引爭議
????多番調解終獲解決
????2025年12月11日,消費者羅先生向江海區(qū)消委會反映,其于2024年在江海區(qū)某加油站充值10000元辦理加油卡,加油站當時贈送2000元到卡內。后該加油站經營者變更,新經營者表示卡內余額中的1100元屬于“贈送金”,無法退回或使用,只能用于抵扣“本金”部分消費。消費者認為原經營者的優(yōu)惠活動自己已享受,新經營者不承認贈送金額不合理,要求退回卡內余額或正常使用。
????接訴后,江海區(qū)消委會迅速介入調解。經調查核實,該加油站確實發(fā)生了經營者變更。依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《單用途商業(yè)預付卡管理辦法(試行)》相關規(guī)定,消委會明確指出,經營者變更不應影響消費者此前已取得的合法權益,原充值贈送活動所形成的債權債務關系應由新經營者承繼。經多次協(xié)調和法律宣講,新經營者最終同意為消費者辦理退款,或確保其可按原卡內余額(含贈送金)正常消費。
????本案是因企業(yè)經營者變更引發(fā)的預付卡消費糾紛。在市場經濟活動中,企業(yè)因并購、轉讓等原因發(fā)生經營者變更較為常見,而預付卡作為消費者與經營者之間建立長期消費關系的憑證,其背后承載的是雙方基于合同約定的權利義務。本案的成功調解,不僅為消費者挽回了經濟損失,更重要的是明確了在企業(yè)變更過程中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邊界,為類似糾紛的處理提供了有益參考,即無論經營者如何變更,消費者已依法取得的權益都應得到充分尊重和保障。

